票據業務五維解析:承兌、貼現、轉帖、再貼、票據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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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給大家分享一篇來自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研究院,對于票據的承兌、貼現、轉帖、再貼、票據資管的解讀。
不作特殊說明,本文所說票據均指銀行承***,***兩節敘述商業承***業務及票據資管業務。
一、關于承兌業務、貼現業務
如前文所述,銀行通過承兌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發行票據,票據經貼現進入銀行間市場流通。實踐中,銀行的承兌業務與貼現業務屬于傳統的***業務,不*在業務統計中計入***業務,實際授信也是對非金融企業進行授信,所屬業務部門一般隸屬企業金融條線,與轉貼現(注:本處轉貼現*指市場中的買斷式轉貼現,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市場中有時被稱作回購式轉貼現,詳見前文)不同,轉貼現業務雖然在業務統計中計入***業務,但實際授信對承兌銀行進行授信,屬于業務,所屬業務部門一般隸屬金融市場條線。同時要強調的是,在票據發行和流通的各個環節中(指承兌、貼現、轉貼、回購、再貼等5個環節),銀行只在承兌、貼現環節,必須審核真實交易背景,其它環節中,票據在銀行與銀行、銀行與央行之間流通,無真實交易背景審核需求。
對于承兌環節,真實交易背景的審核具體指銀行應審核出票人向收款人交付票據應具有的真實交易背景,必須的真實交易背景證明材料指購銷合同,必要時在承兌時需同步審核已經開出的增值稅****(或其它單據),上述購銷合同中,出票人是甲方或付款方,銀行應審核其客戶(也就是出票人)作為付款方的購銷合同;對于貼現環節,真實交易背景的審核具體指銀行應審核貼現人從其前手(或收款人從出票人)接受票據應具有的真實交易背景,必須的真實交易背景證明材料指購銷合同、增值稅****(或其它單據)。
但更需澄清的并不是定義,而是,監管部門是否禁止銀行開展自承自貼業務。事實上,監管部門并不禁止此類業務,但會對銀行開展此類業務表示必要的關注,**的關鍵點還是在于,銀行開展自承自貼業務,大多數在承兌、貼現兩個環節并不嚴格審核真實交易背景,業務淪為銀行吸收保證金存款、為企業提供低息***以及為企業循環貼現提供融資的工具。如果在保證真實交易背景的前提下,自承自貼業務其實是“好”業務,一方面,銀行能夠吸收保證金存款,一方面也能杜絕貼現偽造、變造票據(本行承兌的票據,自然容易辨別真偽)。
二、關于轉貼現業務、回購業務
票據轉貼現、回購均指票據交易的行為,屬于銀行的業務,用于調節銀行經營中的各類指標,如***規模、流動性指標、資本充足率等。具體來說,轉貼現業務指票據在銀行之間轉讓的行為,回購指銀行即期賣出票據融入并在回購到期日贖回票據的行為,即期賣出票據是票據轉讓還是票據**,業界并沒有定論。
在一般情況下,轉貼現買入、逆回購買入票據本質上就是金融資產買賣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行為,這實在是很平常的交易,如果交易流程設計得當,內部控制執行到位,其風險可以得到較好控制,事實上,如果風險明顯或不容易控制,自然也無法支撐起國內萬億級的交易規模,所以農行北分事件以及中信蘭州事件,一定是偶然事件,概率分布中,也一定處于尾巴處值很小的區域。其風險主要在于操作風險,而不是***業務中的信用風險以及利率自由化下的市場風險。再進一步延伸,票據交易的操作風險,在于票據(指紙質票據)的交易并不依托于統一的交易系統或者統一的托管系統,尤其對于異地票據交易行為。
那么關于交易安全的主要風險就很明顯了,一是業務部門的經辦人員、會計部門的審核人員是否嚴格驗票,二是上述人員是否與會計部門的票據保管人員順利完成票據交接入庫,三是交易款項是否劃入監管部門規定的賬戶。
當然,市場上還存在代保管的情況,至于代保管存不存在風險呢?想一想,我們的錢存入銀行有沒有風險呢?實際是有風險的,因為你不知道代保管的銀行會拿這些代保管的票據去做什么(無外乎就是期限錯配、加杠桿擴***,那么就得接受期限錯配以及加杠桿失敗帶來的風險)。
三、關于再貼現業務
再貼現名義上是央行的貨幣政策工具之一,用以調節市場利率(直接影響的是貼現率),向商業銀行提供流動性,但因其交易量太小,很難起到調節市場利率的作用、也無法有效滿足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需要。實踐中,再貼現更多是對商業銀行的“福利”,相當于貼現企業和商業銀行共享央行提供的低息,相應的再貼現額度比較難申請。然而,對于某些能夠開展此類的銀行來說,也許再貼現連“福利”都算不上,因為再貼現是回購式的,相應的票據資產無法出表自然無法消減其所占用的***規模,那么貼現率和再貼現率之間的利差可能無法覆蓋票據資產占用的***規模的經濟成本。
市場上的再貼現業務均是回購式再貼現,央行很少到期托收票據,央行也不會保管票據,一般委托賣出銀行代保管票據。但是如上節所說,代保管也是存在問題的,市場上有的銀行會將再貼現給央行、央行委托其代保管的票據進行再次回購交易,這其實就是一票多賣了,目的也就是加杠桿,博高額收益。一票多賣明顯是違規的行為。
當然,畢竟再貼現業務留給了銀行貼現率和再貼現率之間的可觀利差,*有的缺撼只是無法消減***規模,如果開展此類業務的銀行,一票再賣,將票據資產通過前文所述各種消減***規模的手段將票據資產從***科目騰挪至逆回購科目,那么,也就實現了該業務所能達到的全部好處:賺取利差、消減***規模、加杠桿。
四、關于商業承***業務
商業承***與銀行承***的區別,只在于承兌人(付款人)不同,前者是非銀行企業,后者是銀行。127號文之后,回購交易的標的,排除了商業承***,所以目前對于銀行來說,關于商業承***,只有貼現和轉貼現兩種業務。這兩種都是***業務,分別需要對貼現企業、承兌企業進行授信,承擔的主要都是承兌企業到期無法解付票據的信用風險,而非銀行承***買賣業務中的操作風險。
五、關于票據資管業務
所謂票據資管業務,指銀行通過投資資產管理計劃,受讓并持有票據資產或者票據收(受)益權資產的業務,屬于127號文中規定的同業投資業務范疇,是一種典型的“**式”銀行創新業務,是銀信合作持有票據模式的簡單翻版(以資管計劃替換信托計劃),銀行的目的是在不占用***規模、降低資本占用的前提下,達到維護現有客戶、或者替同業銀行代持票據賺取“交情”和穩定利息的目的。
票據資管業務也是有改進的。相當初,銀行通過資管計劃受讓并持有票據,但這種模式存在合規性問題,即資管計劃是否可以作為持有票據的合法主體,存在爭議。筆者的看法是,資管計劃并不存在受讓并持有票據的資格,理由在于:
1、若是資管計劃以非金融機構身份受讓并持有票據,其與出讓人之間應存在真實交易背景,顯然,這種基于貨物或服務貿易的交易背景是不存在的;
2、若是資管計劃以金融機構身份受讓并持有票據,那么這種受讓并持有票據的形式即是貼現業務,顯然資管計劃或其管理人并不具備辦理貼現業務資格,因為按照央行規定,從事貼現業務,貼現人須在貼現機構開立賬戶,資管計劃或者作為資管計劃管理人的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自然無賬戶可以開立,此外,貼現機構再將票據轉出或委托收款,分別需要用到匯票**章(轉出背書時用)、結算**章(委托收款時用),該兩枚用章均需要在央行申領并備案,顯然地,資管計劃或者其管理人不可能申領到該兩枚用章。
為了規避上述合規性問題,業務演進成,銀行通過資管計劃受讓并持有票據收(受)益權。這其實也是“**式”的換湯不換*的金融創新。所謂票據資產,作為一種金融資產,**的是對付款人的遠期債權,那么票據收(受)益權也就是相應債權收(受)益權。
所有的金融資產,作為一種特殊的資產,其所有權、收(受)益權等概念,均指遠期從規定主體獲得一定數額現金流入的權利,是相同的概念,無須加以區分。金融應力求簡單、而并非追求復雜,如若復雜化,應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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