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GB7588-2003:
14.2.3 緊急報警裝置
14.2.3.1 為使乘客能向轎廂外求援,轎廂內應裝設乘客易于識別和觸及的報警裝置
解析:當電梯發生故障造成轎廂內乘客被困的情況下,轎廂內應提供一套能使被困乘客向外界發出求救信號的裝置,這就是本條所要求的緊急報警裝置。緊急報警裝置必須設置在轎廂內,同時對于乘客而言必須是容易使用且容易識別的。報警裝置的另一端應在相對的,隨時有稱職人員值守的管理室中。只有才能保證第0.3.13要求的“裝有電梯的大樓管理機構,應能有效地響應應急召喚,而沒有不恰當的延時”。
緊急報警裝置的形式在本標準中并沒有作統一的規定,只要是能夠使乘客能向轎廂外求援,并能在使用中不產生附加危險即可。通常的緊急報警裝置是采用警鈴配合對講機的型式,在轎廂中提供警鈴按鈕供乘客在發生緊急情況時使用。當使用警鈴時,其按鈕上應有相應標志。報警裝置的標志應采用15.2.3.1規定的“報警開關(如有)按鈕應是黃色,并標以鈴形符號加以識別”。
14.2.3.2 該裝置的供電來自8.17.4中要求的緊急照明電源或等效電源。
注:14.2.3.2不適用于轎內電話與公用電話網連接的情況。
解析:緊急報警裝置的供電是保證其正常使用的基本的條件,在發生緊急情況時,不應由于建筑物中停電而造成報警裝置無法使用。因此,應采用8.17.4所規定的自動再充電的緊急照明電源或其他等效型式的電源,同時在正常電源一旦發生故障的情況下,應自動接通上述電源。在8.17.5中也要求上述電源如果應為緊急報警裝置提供相應的額定容量。
但如果轎廂內的報警裝置采用與公共電話網連接的情況,是不會由于建筑物中停電而造成緊急報警裝置無法使用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無須使用緊急照明電源或等效的電源。
14.2.3.3 該裝置應采用一個對講系統以便與救援服務持續聯系。在啟動此對講系統之后,被困乘客應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解析:報警裝置個不但要求能使外界獲知轎廂內有被困的乘客,同時還應能夠了解被困乘客的具體情況,并能乘客救援復位的進展情況。為便于雙方的溝通,應采取一個能夠雙向通話的對講系統。
雙向通話的對講系統的含義是通訊設備之間的通信鏈路占兩個頻率:從終端到網絡(上行鏈路)的傳輸信道,以及一個反方向(下行鏈路)的信道。這種通訊型式可以同時進行雙向傳輸,即對講雙方可以同時通話,就如平時在電話中通話那樣。像步行對講機這樣的設備是半雙工或簡單雙工的,不能用于緊急報警系統的對講機。
當啟動對講系統之后,乘客應能直接、持續的與外界通話,不需要再進行其他操作(如持續按下按鈕等)。應注意,如果使用電話型式,好采用免提型式,而不要采用手持話機的型式。因為只有免提式電話才可以大限度的滿足本條“在啟動此對講系統之后,被困乘客應不必再做其他操作”的要求,而手持話機的動作是否屬于“其他操作”是存在爭議的。
CEN/TC10對14.2.3.3的解釋:第14.2.3.3含義為需要“全雙工通信制系統”。
14.2.3.4如果電梯行程大于30m,在轎廂和機房之間應設置8.17.4述及的緊急電源供電的對講系統或類似裝置。
解析:14.2.3.1—14.2.3.3的要求中只是規定了轎廂中必須有緊急報警裝置,但并沒有規定轎廂內的緊急報警裝置連接到外界的什么地方。但根據0.3.13要求的“裝有電梯的大樓管理結構,應能有效地響應應急召喚,而沒有不恰當的延時”的規定,很顯然轎廂內的報警裝置應連接到長期有稱職人員值守的管理室中。當然,如果 機房中長期有人值班,也可以設置在機房中(其實這種情況下的電梯機房就是管理室)。
但是,當電梯行程大于30m時,轎廂和機房之間(假定轎廂停在下層時)無法采用喊話的方式聯系,為保證維修和保養時的人員安全,應在轎廂和機房之間設置相應的對講系統。目前生產的電梯多采用轎廂、管理室和機房之間可以相互通話的緊急報警系統,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三方通話”。
討論:
14-1 緊急報警裝置和“緊急解困”要求的報警裝置的關系
解析:根據5.10對“緊急解困”的規定:“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員存在被困危險,而又無法通過轎廂或井道逃脫,應在存在該危險處設置報警裝置。該報警裝置應符合14.2.3.2和14.2.3.3的要求?!焙茱@然,在井道中可能發生工作人員被困的位置都要求設置緊急報警裝置。要求這些報警裝置的型式和性能與14.2.3.2和14.2.3.3的要求一致。
那么井道內擁有緊急解困的報警裝置和轎廂內的緊急報警裝置之間的關系是什么呢?許多人認為,這兩套緊急報警系統應作為一個整體,其中任何位置可以兩兩通話。由于用作井道內“緊急解困”的緊急報警裝置通常設置在轎頂和底坑(通常只有這兩個地方可能造成乘客被困),就產生了所謂的“五方通話”的
要求。即轎頂、轎內、底坑、管理室和機房這五個位置,都可以滿足兩兩通話的要求。
但我們認為,這樣的要求是不必要的。首先本標準上并沒有這樣的規定。標準上只是要求在井道中存在人員被困危險時,在可能困人的位置要設置緊急報警裝置。并沒有明確報警裝置的另一端應設置在何處。很顯然,既然設置緊急報警裝置,就是向被困的工作人員提供報警的可能,自然另外一端應設置在能夠向被困人員提供解困服務的地方。但這個地方并不限定在某個固定位置,只要能夠及時為被困的工作你提供救援即可。對于轎廂內的緊急報警裝置的要求也是一樣的。因此這兩者可以完全是兩套系統,有各自不同的終端。
此外,提供所謂的“五方通話”并不能對及時救援帶來好處。舉例來說,當底坑有人員被困時,通常都是因為轎廂停在下端層并將下端層的層門遮擋住了。這時,轎頂如果有人,底坑中被困的工作人員只要通過喊話就可以通知其將轎廂駛離下端站,從而使底坑中的人員脫困,這并不需要底坑和轎頂之間設置對講系統。如轎頂沒有人,或電梯無法開動,即使底坑和轎頂之間設置了對講系統,依然無法幫助被困人員脫困。
因此,這兩套報警系統可以是完全**的兩套系統,根本不需要“五方通話”當然,如果愿意,也可以結合成一套系統。但無論如何設置,都必須滿足能夠及時、有效的幫助被困人員脫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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